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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會表示,蘋果上午在網路上公布修正其定型化契約,「您得自產品收受之日起 7 日內,取消對產品之購買。在您通知 iTunes 您已刪除產品所有備份之前提下,iTunes 將會退還您已支付之價款。自您取消購買時起,您不再被授權繼續使用該產品,此項權利不可拋棄。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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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北市法規會主委也是檢察官出身的葉慶元表示,依蘋果的修正契約中,「您得自產品收受之日起 7 日內,取消對產品之購買。」也就是無條件退費,與蘋果之前有條件、必須提出理由才退費,有很大不同,而且此修正目前僅適用於台灣地區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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有趣的是,對於遊戲的 App 來說,其實根本不需要 7 天的鑑賞期,很多遊戲幾乎是玩個幾個小時,就可以決定它存在的命運了;再者就是有多少遊戲可以不用 7 天就能破關了,到時應該會有不少廠商覺得台灣人的錢很難賺吧。XD
※台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新聞:http://www.law.taipei.gov.tw/ct.asp?xItem=2106907&ctNode=25476&mp=120041